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活跃学院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对《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专家评审和学术讲座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院字[2011]3号)中有关学术讲座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等,面向我院师生开展的专题讲学活动(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四种意识”为标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应贴近职业教育实际,从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理论知识培训、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教育和先进经验交流等方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和新经验。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与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20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 讲座主讲人条件
第七条 讲座主讲人应以校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为主,一般应是在国内外职业教育领域、对口专业学科领域和行业领域内具有较深造诣、杰出贡献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等。
第八条 校外主讲人若没有专业技术职称,可按下述细化条件与国家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进行等同对应。
1、“大国工匠”和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首席技师”等同于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若主讲人获得过由国家各部委颁发的国家级荣誉证书则其等同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获省部级荣誉证书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获“国”字头行业学会(协会)荣誉证书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3、若主讲人具有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300员工)或事业单位的副总及以上职务,则其等同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职务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4、若主讲人具有国有小型企业(<300员工)、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5、若主讲人担任(专、兼职)“国”字头行业学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要职,则其等同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担任省级的行业学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要职,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6、若主讲人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则其等同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获博士学位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7、若主讲人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行政职务,则其等同于院士;具有厅(局)级行政职务,则其等同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具有县(处)级行政职务,则其等同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8、若主讲人属于以上7项之外的其他情况,一律等同于校内教授。
9、若主讲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时,则按就高原则对待。
第四章 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单位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费,并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中列入科研经费,统一归口科研处管理。
第十条 讲座费原则上根据专家的职称、所获荣誉称号和其所在学科领域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确定,从讲座专项经费中支付。
1、校外主讲人支付标准按主讲人的分类及条件(详见第八条)支付酬金(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座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校内教授(或博士后)、副教授(或博士)、讲师(或硕士)开展讲座,分别按照300元/学时、200元/学时、150元/学时的标准支付酬金(税后)。
3、本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超支。如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讲座主讲人,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党委书记或者院长书面批准,讲座费可按相应标准最高上浮50%,或按标准支付讲座费并报销相应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讲座由申请单位承办。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讲座主讲人和内容等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申请单位再全面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讲座安全顺利进行。有关思想意识形态的讲座,须经学院宣传部及其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讲座费申请在学院网上OA系统上运行。申请人在通达OA办公系统“行政办公”菜单中填写《公开举办校内讲座与专家报酬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类别、举办时间和地点、主讲人简介等信息,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科研处核批经费,再经科研工作主管副院长审批,返至科研处干事处即结束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前后的宣传报道工作。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讲座的讲稿或课件报送科研处备案。备齐相关材料后,由科研处干事负责核查报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1)未事先进行网上申请、审批的讲座;(2)讲座结束后,未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讲座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